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哪些行为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就是说,在学习、研究软件的设计思想和原理的范围内,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2)合法软件复制品所有人,是指向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经销商购买、接受权利人赠予和许可使用正版软件复制品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是装入权,即根据使用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的权利;
二是备份权,即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
三是必要修改权,即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权。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备份复制品提供他人使用;
二是在丧失正版软件所有权时,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是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原来行使必要修改权而修改后的软件。
(3)涉及软件开发法律责任的例外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的基本原理,法律一般都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但是在软件开发实践中,某一种创意只有少数几种表达方式,这时,对此种情形就已经很难区分是创意还是表达,对此种表达很难给予保护。因此 “由于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