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时效、劳动纠纷诉讼时效
1.劳动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5.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纠纷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7.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