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夫妻离婚弃幼儿 调解要来抚养费
“感谢你们帮助,我孙子的生活费终于有着落了!”近日,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带着一个残疾小男孩来到华蓥市双河街道人民调解室,拉着调解员的手深情地说。
老人姓邓,小男孩是她的孙子王小强(化名)。1995年,老人的儿子王某与张某结婚,次年生下了王小强。1999年,王、张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王小强跟随祖母邓某生活。期间,邓某多次要求王、张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二人均以再婚为由拒绝。现邓某年迈无力承担孙子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于是找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儿子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双河街道办事处调委会受理该案后,首先理顺邓某、王某及小男孩的关系,从亲情角度规劝王某应当负起为人父的责任。同时,调解员对王某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未成年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如王某不给付抚养费,不照管小孩,构成遗弃罪,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王某听完调解员的一席话,羞愧地低下了头,承认自己以前不懂法,没有尽到对儿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实属不该,并当场支付给母亲以前垫支的抚养费,保证今后每月按时支付小孩的生活费。
本报记者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