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强制执行的财产需要公告吗,程序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先期公告。同时对于不同性质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拍前公告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