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之间的区别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即推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定情况,
而决定把对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司法人员将这些情况查明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该案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延期审理: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一般还认为,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在审理过程中,下列情况也应当延期审理:1. 被告人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法庭同意的;2. 公诉人或自诉人变更指控范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辩护准备的。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是发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即人民法院按原定的审理日期,把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传唤到庭正式开庭审理后到合议庭评议前这一阶段中。如果没有正式开庭以前出现了某些情况,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所列情形之一,影响开庭审理的,则是推迟原定开庭日期,而不是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在休庭以后另行确定。能够当庭确定的,应当当庭确定并公开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当庭不能确定的,另行确定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是否进行延期审理,应当由合议庭审议后决定。如果法庭认为审理过程中所遇情形当庭能够解决,或者是不应当支持的诉讼请求,也可以不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合议庭的决定,均不需要经院长或庭长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调查,可以延期审理,也可以在审理期日内当即进行,调查完毕后继续进行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后再行开庭时,如果中途没有更换审判人员,已经调查过的证据可以不再重新进行调查。但是开庭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核对和必要的权利义务交代不能省略。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即停止审理,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情况,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以及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结果虽然同延期审理一样,都是引起审判活动的暂停,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障碍处理,其区别体现在:
1. 障碍原因不同。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内的障碍,该障碍的消除可以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障碍,该障碍的消除,不能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
2. 障碍产生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障碍,产生在开庭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中止审理的障碍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也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之前;
3. 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何日再开庭审理,可以预定,甚至当庭就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