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何规范抢劫罪量刑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劫犯罪的处刑,通常有两种量刑方法。一种方法是,首先排除一切法定和酌定情节,对一般既遂状态的抢劫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第一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二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先升高一个或者若干个刑格,然后,再根据其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逐一降低刑格后确定最终刑罚。比如,对一般抢劫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从3年起算,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如是累犯,升高至5年;具有殴打1名被害人并致轻微伤情节的,刑期升至6年;抢劫作案2起的,刑期升高至7年;数额超过1500元的,升高至8年(这里之所以以1500元为酌定从重情节的标准,是以1万元作为抢劫数额巨大的起点,其对应起点刑是10年有期徒刑,将1万元作七等分约为1429元。因此,可以考虑将抢劫数额每超过1500元作为一个酌定从重情节);具有自首情节的,予以从轻处罚,降至6年。这样,对于一个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2起,其中致1人轻微伤,抢劫数额达到1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案发后自首的累犯,最终可以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于同样情节的抢劫犯罪,如果以中间刑为量刑基准,即以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为刑期起算点,其具有一个法定从重量刑要素,3个酌定从重要素和一个法定从轻要素,将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相抵减,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二者相减后,应当判处9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这与审判实例相比,显然量刑偏高。
第二种量刑方法,就是排除其他情节,首先根据作案次数确定基准刑。即抢劫一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4年,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6年,每一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1年,如有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从轻的幅度可以设定在2年左右,酌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6个月。用这种方法推算,对上述抢劫作案二起的被告人也可以在6年左右量刑。
比较而言,第二种方法相对科学并切合实际一些。不难看出,第一种方法以起点刑作为量刑基准,如遇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时,也只能判处起点刑,而体现不出从轻的幅度。第二种方法的科学之处在于,首先根据作案次数将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分成两个较小的量刑幅度,在相应的较小幅度内,根据其他情节再调整刑罚量,这样量刑的准确性相对较高。因为,对抢劫犯罪而言,作案次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量刑要素,法条中已明确将多次抢劫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将抢劫作案一起和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不作区别,量刑规则的科学性即无法得到体现。
规范抢劫罪量刑基准的设想
从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上述问题可以看出,规范量刑关键在于量刑基准的确定。根据实践中抢劫罪的量刑情况,可以考虑以作案次数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首要要素,将作案一起的量刑基准确定为有期徒刑4年,作案二起的确定为有期徒刑6年,作案三起或者有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2年,超过六起或者同时具有多个法定严重情形的,量刑基准可以确定为无期徒刑。
围绕量刑基准,可以对法定刑作二次分格。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2年为一格;有期徒刑以外的其他刑种自成一格。
对法定和酌定量刑要素所影响量刑的具体幅度,也必须在准确、细致地对各种要素在量刑中的地位加以研究,确定具体影响量。也就是说,某个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多少,某个酌定量刑要素升降多少,都要具体明确。可以规定,对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可以在基准刑上下每具有一个要素,刑罚升、降1—1.5个分格(即2—3年);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量刑要素,在基准刑上下每个要素升、降0.5—1个分格(即1—2年);对酌定量刑要素,如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对象、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等情节,可以在基准刑上下每个要素升、降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个分格(即6—8个月)。
抢劫罪的罚金刑可以在主刑确定后,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参照下列标准确定具体数额:
(1)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并处罚金1000元;
(2)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并处罚金2000元;
(3)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并处罚金3000元;
(4)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并处罚金4000元;
(5)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并处罚金5000元;
(6)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并处罚金6000元;
(7)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并处罚金7000元;
(8)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并处罚金8000元;
(9)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并处罚金10000元;
(10)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并处罚金12000元;
(11)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并处罚金14000元;
(12)判处有期徒刑14年的,并处罚金16000元;
(13)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并处罚金18000元;
(14)判处无期徒刑的,并处罚金20000元或者没收部分财产;
(15)判处死刑的,一般以没收财产为宜。
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以500元为起点。
研究量刑规范化问题必须以审判实践为基础。尽管量刑规则的适用,可以防止量刑失衡,防止相同案件事实,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审判组织出现差别较大的判决结果,避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审判甚至法律产生质疑。
但是,规范量刑并不等于机械司法,我们还要注重个案量刑的合理性。忽视个案的特殊性,或者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十分危险和违法的,这是我们在规范量刑的同时不可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