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2011年07月01日10: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不会申请鉴定,鉴定的专家与当事医院“有关系”怎么办?2月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告诉记者,应改革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记者:目前,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由谁来负责?秦希燕:目前,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由中华医学会设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由专家、学者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背医疗常规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认定,从而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看似公平、科学,但这一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

  记者: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主要存在哪几方面缺陷?

  秦希燕:四大方面:依据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患者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必须写出陈述材料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等进行说明,然而患者大多无医疗知识,无力书写该材料;参与鉴定的专家、学者都是鉴定专家库中的备选人员,与当事医院、当事医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学会的鉴定是法院判案的唯一依据,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可能不科学、不公正;实践中,还出现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导致鉴定制度混乱。

  记者:您打算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哪些建议?

  秦希燕:建议对医疗事故实行跨省鉴定;患者不必提交陈述材料,无能力提交时应当由“当事医院”全面陈述采取医疗行为的理由;在听证会中增加“患者质疑”环节;患者病历一式两份,对所有病历资料,患者均可复印;建立复审制度,规定“两次鉴定后,由卫生部、司法部、中华医学会共同确定的有复审权利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次鉴定,并且该第三次鉴定为最终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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