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拒绝提供证据劳动争议
我于07年8月至08年2月3日在制衣厂工作,担任车间主任,由于没有给我加班,加点工资,于08年2月4日在该厂的考勤记录系统中打印了一份考勤记录表,由于没有盖工厂的章,我已向劳动仲裁提起诉申,于4月25日开庭,当厂方提出有异议,或厂方把原来的考勤记录改过时,我该怎么办?
可以主张由单位提供出勤记录表,单位拒不提供的,仲裁庭应认定该证据存在并由单位承担其不利后果。
相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