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贪污罪的定罪及处罚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客体: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同时还要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主管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或者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管理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权利的期限一般较长,管理人在管理期间对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经手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如果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主体身份便于接近目标物等方便条件,就不能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
其次,行为人还必须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人员论。还包括上述机关委托的人员。
四、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