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性质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合同解除的性质
从合同解除的定义可以看出,解除是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行为。可见,合同解除在性质上是法律行为。兹对此说明如下:
(一)解除为法律行为
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而合同解除在性质上是法律行为。[10]但解除行为究竟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抑或二者皆可,立法和学理上存在异见。有人认为,合同解除只需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相对人作出承诺,故为单独行为,即单方法律行为。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依据合意,也可使合同效力消灭,在合同法理上称为协议解除,并非真正的解除,不适用关于解除的规定。[11]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合同解除,不仅包括单方解除,也包括协议解除。于是,在单方解除,解除为单方行为;在协议解除,解除即是双方行为。
(二)解除为不要式行为
合同解除,以解除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可能了解或达到相对人而发生效力。除此而外,法律法规未要求合同解除须办理特别手续。
(三)解除为处分行为
合同解除,与物权转移、让与一样,同为处分行为。无因管理于管理行为之外,有必要时如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可为本人为处分行为,也可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意见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起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和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运发送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的履行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对履行地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合同以租赁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的问题,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是整个审判的关键。立案阶段在对合同纠纷的审查立案过程中,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双务的,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权管辖权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双务的,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业务地点。如此,在合同中就有两个义务以及两个履行地点。而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才是确定合同管辖的前提,或者说,在有两个履行地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一为确定管辖权的履行地点。否则就无法确定管辖权,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履行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行地任意抗辩,给诉权的行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那么如何确定履行地,有的学者提出了以合同特征义务的履行地为履行地。即,“无论是那种双务合同,总有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金钱的义务为合同特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非金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