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分为—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 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