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案例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2011年07月07日14: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内财产案例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丈夫常年做生意在外欠债68万余元,突然一日夫妻两人离婚,妻子将名下的房产转卖给儿子。8位债主集体讨债,声称:离婚是恶意串通只为规避债务。而妻子则说:“我们早有协议,婚内各有各的财产。”昨日上午,本案二审在市中院21号法庭组织询问。

  夫妻闪离,房子卖给儿子

  60岁的任祥一直在焦作做粮食生意,从2002年6月至2007年1月,他先后向冯丽、吴香和李英等8人借款,金额共达68万余元。

  2007年10月,几名债主发现,任祥和其妻路林的手机关机,不辞而别,而他们位于焦作的一处房产也已易主。

  债主们几经查找,找到了他们位于管城区的一处房产(210.22平方米),但这处房产已于2007年11月份由路林以73万余元的价格过户给儿子任华,而任华则准备再次以95万元的价格卖掉房子。

  “他们两口一个礼拜内办了离婚协议、房产过户协议,路林还把任祥的户口迁到了自己妈妈家。”冯丽说,几名债主一致认为,任祥和路林闪电离婚,卖房子的做法实际上是恶意串通好了逃避债务的做法,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对母子间的购房合同。

  2008年8月1日,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任祥夫妻俩离婚卖房存在恶意,撤销母子间的购房合同。任华随后上诉。

  妻子表示婚内曾有财产协议

  对于债主们及一审法院认定的“恶意串通”问题,路林和任华母子则作出不同解释。

  路林说,自己和丈夫育有一对儿女,因丈夫感情问题两人曾离婚,而后复婚也是纯粹为孩子着想,且长期分居,自己并不知道丈夫的负债情况。复婚时自己和丈夫曾有协议,两人各自拥有各自的财产。而房子是以自己的名义借钱、贷款买的,所以自己有权买卖。

  对于父母闪电离婚、母亲卖房等行为,任华表示,父母长期感情不和,因当时自己要结婚父亲拒绝参加,两人才离婚。而母亲卖房是因为“她更偏向妹妹,想给妹妹留点东西”。

  几名债主对于两人的说法表示愤怒,冯香当庭痛哭起来。到庭的5名债主中有3人指出,任祥夫妻合伙做生意多年,路林的说法属于欺骗。

  本案中的关键人物任祥昨日未到庭,亲人说:“不知他在哪儿,找不到。”

  债主方律师:婚内财产协议对外无效

  对于路林提出的婚内财产协议一说,8名债主的委托代理人肖正海律师表示:这样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第三方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肖律师解释说,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婚内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债务属于共有债务。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只在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有效。而对于债主们这些婚姻外的第三人来说,这样的约定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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