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政大厅 办理地址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政大厅 办理电话 87680101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材料
1、军队各总部、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签发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
2、干部任职命令复印件;
3、如干部任职命令中未明确干部职级的(如未注明为技术9级工程师、正营职中队长等),需提供干部任免报告表复印件;
4、服现役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干部(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配偶子女随军落户城八区的;或服现役满十五年以上的连职干部,配偶子女随军落户城八区以外的各区县的,均需提供入伍批准书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
5、女干部子女办理随军的,提供女干部调京时大单位批复或通知的复印件。如为双军人子女户口随女军人进京的,提供男方军官证或任职命令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干部配偶、子女在原籍如为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卡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子女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当年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以年计算,如1989年出生2007年申报随军的子女,即视为年满18周岁),持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如为待业人员须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12、随迁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的:如为双胞胎的,提供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干部所属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双胞胎证明;
干部再婚或干部配偶为再婚所生育的二胎,提供二胎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二胎依据的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的复印件。再婚干部或干部配偶提供其离婚证、离婚判决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再婚一方为初婚未育,由部队政治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部队干部本人或配偶再婚,更改子女抚养关系后要求办理子女户口随军的,改判子女抚养关系须满两年以上方可申报,更改抚养关系的时间以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时间为准;
如为原配夫妻所生育的二胎,提供一胎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胎如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残疾证的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医院病历复印件;二胎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二胎依据的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的复印件。随迁人如系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
13、随迁子女均指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亲生子女,不含收养子女;
14、原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干部配偶须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15、干部配偶申请无业随军,如户口本上有工作单位记载的,需出具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无劳动关系证明;
16、干部配偶子女随军落户部队营房的,由部队营房部门出具住房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到派出所落户用);如落户自购房的,需提供干部本人或干部配偶姓名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所购房屋确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正式房产证的,在与当地派出所核实房屋确已开户的情况下,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17、调入人及子女的户口如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但在同一城市的,须将户口合并后方可办理;
18、干部本人为博士学位的(不占指标),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部队政治部门,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部队政治部门干事。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2、收费标准:本项许可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政大厅
2、办公地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政大厅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87680101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