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4、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5、《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7、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8、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9、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规定。
办理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
办理电话 65395000
办理时限 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及退出现役士官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乘车路线 43路、120路、110路、118路、673路东大桥路口北
办理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符合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符合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4)符合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2、接收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士官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2)符合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接收安置外地入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2)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规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
档案由军队、武警部队业务部门负责移交,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接收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士官
档案由军队、武警部队业务部门集中交接,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3、接收安置外地入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
(1)档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送,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填写的照顾接收外地入伍复退军人进京安置审批表及批准意见、公章;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2、接收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士官:及时告知军队、武警部队相关业务部门
3、接收安置外地入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及时告知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
3、乘车路线:43路、120路、110路、118路、673路东大桥路口北
4、咨询电话:65395000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