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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

2011年07月27日08:17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1年7月26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2009年2月,针对涉军用标志性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原第三百七十五条作了重大修改,将原第二款中关于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规定分离出来,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正确实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犯罪的新情况,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解释将于2011年 8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把《解释》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

  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印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为他人办理假入伍、假入学等,诈骗财物,招摇撞骗,危害日趋严重。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事院校的工作人员等,并具有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等特点。有的犯罪分子假冒军官身份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军人形象;有的将假军车开进重要军事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安全隐患;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国家为保障战备给予军车的特别政策,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就给国家造成约十亿元的经济损失。

  为依法惩治涉军车号牌犯罪,200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依法惩治涉军车号牌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修改后,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有必要对原有的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完善。“两高”经协商,决定根据修改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有关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七易其稿,于2011年3月 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第1516次审委会、2011年4月1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妨害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的行为,《解释》结合当前此类犯罪的发案特点,特别是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反复使用的特点,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标准。《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五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十本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行为,《解释》从数量和数额两个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关于数量标准,《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或者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数额标准,《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和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针对妨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的实际,《解释》第三条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或者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明确了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共犯的处理。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特别是非法生产制式服装、伪造车辆号牌,往往需要专用材料、资金、特定技术以及一定场所等条件。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对此,应依法以共犯论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三)明确了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伪造、盗窃、买卖的军用标志性物品实施诈骗、招摇撞骗等其他犯罪活动,在构成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的同时,还可能构成诈骗等犯罪,此种情形在刑法上称为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一般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采用了这一原则。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一直以来,司法机关高度重视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自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后,201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通知》,为人民军队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相信,这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对惩治和预防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国防利益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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