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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死刑不是正义的全部

2011年08月05日09:49    东方早报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这几个月来,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赛锐案,几桩关于死与不死的案子,一直在拨动公众的敏感神经。有媒体接到几位读者反映,自己的亲人被杀后,当地高院却判处凶手死缓,这让他们无法接受。有这样一则案例:桂林人梁勇因为家庭纠纷,残忍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肢解、水煮尸体,在一审判处死刑之后,广西高院改判死缓:因为梁举报了他人伤害罪的线索,属“立功”表现,故减轻刑罚。(《广州日报》8月4日)

  有媒体把这几个案子串联起来,认为这是一场“死缓翻案风”。这几个改判有很大争议,引起了媒体关注,但这只能说是媒体在关注死缓改判案,没有证据表明,中国的法院正在刮“死缓翻案风”。

  相反,据《南方周末》8月4日报道,在某省一起杀人案中,被告人属自首,且起因于民间纠纷,一审两次判死缓,但被害人家属一直在上访,省高院也知道“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还是判处其死刑。这是否可以叫“改判死刑翻案风”呢?不过,最终最高院还是没有核准这个死刑判决。

  死刑未必是公正审判;死缓判决未必是不公正的。我们与其聚焦于药家鑫、李昌奎是否被处死,不如关心审判的公正性:审判程序是否严格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就上述桂林杀妻分尸案来说,如果凶手举报他人犯罪,构成《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立功”,可依法从轻、减轻改判为死缓,这未必就是司法不公。

  现代法治追求罪刑相当、不枉不纵,而不是追求“杀人偿命”。不少人以为“偿命”是千百年来社会公正底线,实则未必,不必引述“野蛮的同态报复已经过时”的书斋话语,只要想想武松杀西门庆该不该“偿命”,就会意识到“杀人偿命”原则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用在所有案子上,必然会产生个案不公。

  中国古代的唐律,根据杀人行为主观恶性不同,分为6种形态做不同处理,未必“杀人偿命”。现代刑法对犯罪行为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做条分缕析,针对不同的危害程度做精准的区别处罚。无罪推定、罪刑相当、慎用死刑,这才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法治常识,而不是“杀人偿命”。 另一方面,此前在对药家鑫案的讨论中,一些法律学者传播了他们自身关于废除死刑的理念,直接与民意冲突。这未必明智,不如选择小贩刺死城管、烈女杀死官吏的案件。在后一种案件中,公众对于罪刑相当,才有更深刻的思考空间。与其在既有法律制度之外,“超现实主义”地传播废除死刑,不如在法律框架内扎扎实实推进司法公正、慎用死刑的原则,杜绝杜培武、赵作海那种屈打成招的冤案,以形成“最大的公约数”,推动司法进步。

  其次,在网络舆论日益发达的情况下,司法应与民间意见形成良性互动,而不是相互误解、敌视。

  法院既应坚守独立审判制度,也需放下身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向公众传播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而不应动辄称“此案十年以后会成标杆”,这种致命的自负只会引发公众对专业司法的误解。

  美国一位著名的法官曾说:所谓自由,就是对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李昌奎案从“标杆”到再审,以此为拐点,司法机关有必要对自己的“正确”保持一分自省,对公众的监督有一分敬畏,时时想想:这样的判决能说服公众吗?

  近年来的数据显示,各地上报的死刑案中,有约十分之一未被最高法核准;这其中有30%到40%的案件,是因证据问题才没被核准的(《南方都市报》2010年 10月18日)。可见,完善证据,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杜绝刑讯逼供,杜绝权力的不正当干扰,这些都是法院提高死刑案件公正性的当务之急。

  法者,天下之公器,正义所载,公信所彰。它不应被专业人士所垄断,也不该成为发泄情绪的玩具,唯有公开、透明的审判,接纳批评监督的司法心态,才能融化法意与民意间的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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