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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明确婚前婚后房屋归属

2011年08月13日10:12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前个人按揭买房 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房子、亲子鉴定等问题成为“重头”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

  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除婚外同居关系

  财产如何处理未规定

  司法解释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

  属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无相反证据又拒亲子鉴定

  即推定默认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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