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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 债权的执行

2011年08月15日16: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务人失踪 债权的执行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由于三年前借给别人一万多元钱至今没有归还,而且现在已经找不到他人在何方?打手机也不回,总之是联系不上他,想上诉,可不知道法庭是否能传到他?还有他在借钱时写的借条没有写明归还的日期,请问是否能以这张借条做为证据要回自己的血汗钱?如何上诉法院?这方面的程序我还不太清楚,您能为我详细说明一下吗?麻烦您了!我将不胜感激。  

答复: 您的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起诉条件有“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至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成为您起诉的障碍。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有关文书,因此,您不必担心“法庭是否能传到他”。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借条没有写明归还的日期”对您主张权利没有影响。
    有关起诉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关于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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