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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要件

2011年08月15日16: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代位权行使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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