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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2011年08月15日16: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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