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被撞折断门牙,家长诉学校赔偿。8月10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案件,依法判处尉氏县实验小学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39767元。
十岁的杨某是尉氏县实验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在2010年12月15日下午三点钟左右,在校园内被两名奔跑的男生撞到(校方称可能是原告自己摔倒),造成原告的两颗门牙折断。与原告同行的其他几位同学只看到撞人的其中一男生穿黑色棉袄,而出事的地点位于学校监控录像的盲区,致使无法找到撞人者。原告折断的两颗门牙是恒牙,以后不可能再生长出来,给原告造成了终生性的伤害,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在被告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且被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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