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能在较好的学校上学,把孩子落户到他人名下,并把自己的房子借给他人。7年后,因急需用房,出借人起诉要求腾退房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苏某起诉称:2002年1月31日,原告购买了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2004年,由于当时天通苑小区没有比较好的学校供孩子上学,原告便把自己的孩子户口落户到两被告位于西城区的户头上,这样原告的孩子便可以在两被告户籍所在地辖区内较好的学校就读。后来,经过商量,被告同意将原告孩子的户口落户到自己户头上。同时被告也要求原告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借住给被告使用,但当时双方并没有说要借住多久。现原告急需用房,多次要求两被告尽快退还该借住的房屋而两被告至今未予腾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腾退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的房屋。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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