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原告张某参加村里的治河劳动,三十年后因为当年的工伤张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费用。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受理里这起特殊的劳务责任纠纷案。
1978年1月15日,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民委员会的前身平谷县王辛庄人民公社西鹿角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组织原告张某参加平谷县治河工程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原告因公负伤。
1979年5月22日,平谷县王辛庄人民公社西鹿角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工伤处理协议书。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协议书内容,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要求增加生活费、护理费。平谷法院判决自2008年1月1日起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共计26400元。现原告认为该费用已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民委员会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增加至45141.2元。
本案将于近日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
转自中国法院网
www.fab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