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不但给市民多了个选房途径,更激活了沪上房地产市场交易,但这种转让购买人必须具备本市户籍。8月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籍女子郑宁(化名)诉沪籍居民关女士讨要定金10万元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关女士返还郑宁人民币7.5万元。
本市巨鹿路某号三层前后间、三层亭子间、三层小卫生间及附壁橱二只,系在关女士名下租赁的公房。2011年1月,郑宁小姐从房屋中介处获悉关女士欲转让上述房产使用权,有意购买该房屋使用权转让的郑宁,在中间商陪同下多次上门看房,经双方商定该房屋的使用权转让价为260万元,并于2011年1月23日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由关女士出具签名收条一张。该收条写明:今收到郑宁购买巨鹿路某号三楼三间房屋,使用面积(25.9+10.2+10.6)计46.7平方米,房价为贰佰陆拾万元整,今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购买该房屋定金,收款人关某某。
之后,郑宁以自己为非上海户籍,无法购买该房屋为由,于2011年5月1日上门要求关女士返还已付的定金,双方发生争执,经邻居报警后的民警调解,关女士再出具字据一张,言明:5月3日还定金7万5仟元正,5点前打入卡中。关女士签名。但届时关女士以郑宁不肯归还上述两份字据为由,未将7.5万元转入郑宁的开户银行账上,引起郑宁的不满起诉到法院。
2011年6月9日,郑宁在起诉中称为购买该系争房屋使用权,曾向关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但经咨询才得知自己属非上海户籍人口,不能取得上海公租房的使用权转让,关女士至今未将定金返还,请求法院判令关女士返还定金10万元。
法庭上,关女士辩称自己曾委托房产中间商转让所租赁的上述房屋使用权,并与郑宁说明该房屋系使用权转让,而郑宁自称以上海户籍亲戚名义受让该房屋使用权,并支付了定金10万元。之后,却反悔上门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经民警调解自己同意返还郑宁7.5万元,另外2.5万元则按照定金法则不予返还。因郑宁不肯交还定金数据,故才未将7.5万元返还。
关女士还提供房产中介商贺某及邻居的证明,证实了在向郑宁介绍该房屋时,提及该房屋性质属使用权转让,受让人须有上海户口,而郑宁则表态以上海亲戚名义购买。
法院认为,身为非本市户籍的郑宁,应当事先对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规定有足够的了解,而郑宁所支付的定金,是为了担保她受让该涉案房屋使用权合同的履行。现郑宁欲不再履行合同,表态不愿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显属违约,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考虑到双方曾为此引发冲突,经在当地民警的主持下调解,关女士自愿返还郑宁7.5万元,且有所立字据为凭。加之在本案诉讼中,关女士仍然表示愿意返还郑宁7.5万元的钱款,遂法院予以准许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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