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恋人未婚同居生下一子,后女方赌气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男方知情后要求小孩的养父母归还,但遭到拒绝。男方遂一纸诉状将小孩的养父母和生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小孩,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养父母将小孩送还生父张春进行抚养;驳回张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7月,同村男女青年张春和王芳建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了6个月后,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2009年4月,刚满20岁的王芳生下一男婴,取名张小强。
孩子出生后,两人感情还可以。一次偶然机会,王芳发现张春与其他女性关系密切,遂与张春发生争吵,王芳更是一气之下将男孩抱回娘家居住。
回娘家后,张春并没有来看望王芳母子俩。想到自己还没有结婚就生下了小孩,而张春却对自己毫不关心,王芳一肚子怨气,也产生了将小孩送养的想法。后经人介绍,王芳将当时5个月的儿子张小强送到邻市某镇一对多年未生育的夫妇田某家中。
王芳要求田某夫妻对小孩要视同己出,为小孩的出生保密,不要透露小孩生父母的情况。事后,田某以其在自家门前拾到一男婴为由报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将孩子改名为田小宝。
半年之后,张春得知孩子被送养,去田某家中要求要回小孩,但田某夫妇认为其已办理了收养手续,不同意将小孩交还张春抚养。
2010年3月,张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收养人田某夫妇与被收养人田小宝的收养登记证。后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撤销田某夫妇的收养登记。随后,张春将小孩的养父母田某夫妇、小孩的生母王芳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小孩,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审理中,王芳辩称,其与男友张春同居生育小孩张小强是事实,由于双方闹矛盾赌气将小孩送人收养,现在也要求要回的小孩抚养,和原告共同对小孩行使监护权。而被告田某夫妇认为,原告张春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小孩存在亲父子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此,原告主动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田某夫妇拒不配合鉴定,致司法鉴定未能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未经小孩的生父张春同意,王芳单方将小孩送给田某夫妇收养,该送养行为无效。现民政部门已撤销收养登记,故田某夫妇继续收养小孩已失去合法依据,其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田某夫妇送还小孩由其抚养依法应予支持。关于王芳提出要求和原告张春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小孩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因张春与王芳之间非合法婚姻关系,共同抚养不符合实际,虽然张春和王芳作为小孩的父母均享有抚养权,但鉴于小孩已满两周岁,结合女方王芳存在单方送养小孩的行为,故王芳主张由其抚养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的问题,王芳单方将小孩送给田某夫妇抚养,田某夫妇为了不泄露小孩生父母的隐私以拾到弃婴办理收养登记,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田某夫妇将小孩张小强(改名田小宝)送还原告张春进行抚养;驳回原告要求田某夫妇和王芳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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