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骗取结婚登记后,因琐事关系不睦,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宣告双方婚姻无效,并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原告张某之母与被告吴某之母属于同胞姊妹。2008年原、被告经双方的外公李某介绍订婚,2009年2月25日,原告改大年龄与被告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10月,被告生一男孩,由于受近亲遗传因素的影响,该男孩先天体质虚弱,刚出生4天就死亡。同月双方就一起外出到广东打工。此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遂以双方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近亲而骗取结婚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明确放弃彩礼返还。
审理中被告提出,婚后其打工所得40000元钱是交给原告的父亲存放,要求原告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母与被告之母系同胞姊妹,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宣告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对财产分割问题依法另行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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