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后长期生活在外、从未返家的梁某在回乡探亲时,竟发现自己的姓名已被人冒用多年,而且身份也由原来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并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一怒之下,梁某将冒用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要求享有冒用者现有的养老金待遇。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复杂的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梁某的姓名,并赔偿梁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1989年5月,原为邓州市张村镇某小学民办女教师的梁某,因为家务矛盾一气之下离家远赴新疆生活,此后同为本校民办教师的陈某即顶用原告梁某的姓名开始上班,并领取工资报酬。1999年8月,陈某经民师选招成为公办教师,之后一直任教至2004年退休。陈某退休后至今仍享有养老金待遇,且一直使用着梁某的名字。2010年6月,原告梁某在返乡时即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禁止他人的干涉、盗用和假冒。被告陈某冒用梁某的姓名侵犯梁某姓名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梁某要求被告停止损害、变更姓名并给予一定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但对于梁某提出陈某的退休金应归自己的要求,因梁某以前所具有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身份,并不必然转为公办教师身份,两者之间的转换要经过学习选招等复杂过程,梁某之所以未转为公办教师,乃是其擅自离岗、放弃权利导致的后果,并非因为其后陈某顶替姓名所造成,而陈某现在所享有退休金待遇,也是基于其尽了劳动义务而应当享有的权益,故法院并未支持梁某的该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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