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铭给付原告黄光敏违约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
2009年7月12日,原告黄光敏与被告张铭签订协议一份,双方就二人合伙经营热处理项目终止一事达成一致,约定:张铭同意退出双方热处理项目的合伙经营活动,黄光敏同意张铭终止与其合伙关系,终止合伙关系后,由黄光敏个人负责热处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签订后,一年半内张铭不得在泗洪县内(油泵厂除外)从事热处理工作,黄光敏不得到泗洪厂做阻挠或中伤等一切对张铭不利的事,协议签订后即可生效,如违约,违约方给守约方100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张铭在泗洪县雨辰汽车配件厂(位于泗洪县瑶沟乡)从事热处理工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被告应按协议履行,由于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义务兵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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