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6岁的小明(化名)在幼儿园上课玩游戏时,被另一个小朋友不小心撞倒,伤了头部,后被送进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为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后来,小明的监护人跟幼儿园及对方家长就损失问题协商,双方都认为自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中到底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与侵权法颁布前所适用的《最高院人损解释》所作的幼儿园等机构未尽职责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比,侵权法对幼儿园的责任承担要求更为严格。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具有教育、管理以及保护的义务。小明在园区范围内,进行由园方所组织的活动、游戏时,园方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合理预见、谨慎管理,由于园方未尽到充分注意、保护和管理等义务,致小明受伤,幼儿园应当对小明受伤所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不小心撞到小明的那位小朋友,他是事故发生的直接造成者。但他与小明一样是处于园方控制下的幼儿园学员,园方对其也同样具有管理、保护的义务。他在园方所组织的游戏中,只是进行正常的活动,意外不在他的控制范围之内,所以他并没有过错。他的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勿需过错的特殊侵权行为,所以他对小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小明因受伤引起的损失应由幼儿园赔偿,另一小朋友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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