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已安排迪克牛仔代言浙江牛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牛仔”啤酒,啤酒公司却拒绝报销差旅费和支付剩余合同款,近日,北京大圣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以啤酒公司违约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文化传播公司诉称,其系歌手迪克牛仔的经纪公司,啤酒公司系“牛仔”啤酒的生产和销售公司。2010年9月20日,文化传播公司与啤酒公司签订《迪克牛仔代言浙江牛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牛仔”啤酒品牌合同》(以下简称广告代言合同),约定由歌手迪克牛仔为“牛仔”啤酒进行平面、电视广告拍摄制作并参加产品宣传活动。合同签订后,啤酒公司依约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50万元款项。2010年11月2日,文化传播公司依约安排迪克牛仔到温州参加啤酒公司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文化传播公司为此垫付差旅费30 800元,但啤酒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报销。同时,按照广告贷款合同第9条约定,啤酒公司应当在
2010年11月12日之前支付剩余170万元合同款,但经文化传播公司多次催要,啤酒公司拒不付款。后文化传播公司通知啤酒公司解除广告代言合同。现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啤酒公司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差旅费30800元;确认双方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已经解除;啤酒公司赔偿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170万元;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迪克牛仔”的肖像和名义进行宣传;本案诉讼费由啤酒公司负担。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