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十二年前被征170亩土地的部分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被村委会截留,至今仍未到位,某村民小组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偿还相关款项及利息36万余元。5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1999年,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该村民小组被征用土地170亩,涉及到小组中300余村民的承包土地,依照征地协议,应获得赔偿款82.45万元。但十几年过去了,仍有近一半的款项被村委会截留没有发放到位,300余村民遂以签名的方式联名推举了4人代表村民小组状告村委会。他们在诉状中写到:“十多年来,原告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部分被征用,而补偿款迟迟不到位,致村民生活陷入了困境”。今年3月31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当时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发的文件明确要求:土地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不得发给个人,应归村委会所有,实行“村有乡管”。所谓“村有”指资金所有权归村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层层克扣、截留、占用:“乡管”指乡(镇)级人民政府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保证用途得当,防止挪用。同时,村委会还向法庭提出,该生产小组设有生产队长,300余村民另行推选诉讼代表人的程序不合法。
针对村委会提出的问题,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进行评议后认为,村民生产小组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村民签名存在部分代签等瑕疵,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该组大部分村民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合法利益的权利,因而法院对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同时法院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因此,对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剩余补偿款应属村民小组所有,村委会未经原告同意予以使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返还,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村委会尚截留土地补偿款297571.58元,计算出十年间的利息后,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村民委员会于十日内偿还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及合计360572.03元,该款由村民小组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由当地镇政府监督指导使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