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刚出头的一对小青年未婚同居并生下一女,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分居,不满六个月的女儿随女方生活,并跟随母姓,男方因此拒绝支付抚育费用,女方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依法履行抚养义务。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非婚生女儿由生母监护抚养,生父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每半年付一次,至女儿18周岁止。
2011年正月,20刚出头、已经未婚同居生活了三年的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高某某与魏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魏某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同年3月,高某某生下一女,并向魏某某讨要女儿的抚育费用,魏某某同意女儿跟随高某某生活,但提出要其支付抚养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女儿必须姓魏。经多次协商未果,高某某向法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被告应承担与原告未婚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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