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某公司李某酒后操作机器失控,致使机器毁损,公司方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650元。
2007年12月,被告李某与原告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成为该公司职工并从事大米加工操作工作,该操作流程以9个人为一组作业。2009年8月8日晚,被告李某因饮酒过量,无法控制设备流量,以致造成机器多次堵塞停机,直至电机烧毁。后被告李某未再去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负责人多次与被告李某联系未果,2009年8月10日公司作出了对被告李某处罚500元、并限期上班的决定。但李某仍然避而不见。公司无奈之下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李某饮酒后在未保持清醒的状态下从事工作,因行为无法自控导致操作机器发生故障,该过错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后果,其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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