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认为雇主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协议、依法赔偿的诉讼请求。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南区法庭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订立的赔偿协议,被告杨某赔偿原告谭某经济损失7.6万元。
2010年10月,雇员谭某在雇主杨某承建的工地上干杂活,不幸右手被钢架砸伤。同年11月1日,双方就赔偿事宜签订了协议,约定由杨某赔偿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6万元,不再承担其余的伤情治疗费。之后,经鉴定谭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谭某就赔偿问题多次找到杨某,双方一直不能达成赔偿共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谭某与杨某虽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该协议所约定的赔偿数额偏低,显失公平,谭某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及依法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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