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在林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领了林木补偿款11.5万元,被判返还不当得利及孳息。6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不当得利案,一审判决被告丰城市曲江镇足塘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林木补偿款及利息121440元。
丰城市曲江镇足塘村八坊大进岭山上的森林面积共有383亩,吴某于2003年12月31日与曲江镇足塘村小组签订协议,承包上述山岭,进行退耕还林工程。2007年8月31日,丰城市林业局为吴某颁发林权证,确认了吴某对上述山岭其上的林木具有所有权。2010年曲江煤炭开发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征用上述大进岭部分土地,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足塘村委会签订征用补偿协议,其后足塘村委会冒领了该笔林木补偿款共计11.5万元。事后,吴某得知此事多次找到足塘村委会要求归还此款,但足塘村委会一直拖延推诿。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足塘村委会返还林木补偿款及利息1214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请求返还的林木补偿款为11.5万元,其性质为林木补偿款,该款项应归被曲江煤炭公司征用的383亩山地的林木所有人即吴某所享有。而足塘村委会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曲江煤炭公司签订协议,并领取了林木补偿款,从中获得了利益,并使吴某受到了损失,故足塘村委会领取林木补偿款所得利益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至于利息计算,自被告领取林木补偿款至今已有一年零两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八个月的利息(按月息七厘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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