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还在银行遗失的现金,徐先生将谭先生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8年7 月14日,徐先生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支取了4.3 万元,后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存入3 万元。当月28日16时许,徐先生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将装有1 万元的手提袋遗失在柜台上。
后徐先生将在同一窗口办理业务的下一客户谭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发现手提袋遗失返回银行时,只见手提袋放在银行门口地上,袋中的1 万元已经不见。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银行有录像,能查到捡钱人,但录像不向客户公开,也不能提供捡钱人资料信息。经多次交涉无果后,自己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查明谭先生就是捡拾者,并督促谭先生返还1 万元,但谭先生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谭先生返还1 万元及利息。
谭先生辩称,两年前的事情记不太清了。当时确实有民警找到自己,说有人报案称丢了1 万元钱。自己告诉民警没有捡到钱,故我不同意徐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依法向派出所调取该案件的调查情况。派出所出具《工作说明回复函》证明,徐先生报案后,派出所调取并查看监控录像,录像中反映徐先生在办理个人业务后,将手提袋遗失在柜台上,随后一名男子开始办理业务,并在办理完后,将徐先生遗失在柜台上的手提袋一起拿走,并离开柜台。后经银行查询,银行信息显示是谭先生。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谭先生返还徐先生1 万元的判决后,谭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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