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后十余年未生子,王先生与前妻赵女士从医院领养一名女婴取名妮妮(化名)。后王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女孩由赵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妮妮生活费400元。后王先生再婚后生子,王先生以领养妮妮时没有经过其同意并且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为由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妮妮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并解除父女关系。
原告王先生诉称:1996年12月24日,其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十余年,没有生育子女。2007年1月,赵女士从医院领养一名女婴取名妮妮。2008年6月23日,经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二人离婚,妮妮由赵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其生活费400元。
2010年11月,王先生再婚且妻子亦怀孕。王先生认为当初收养妮妮的时候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并且也没有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向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也没有与妮妮的亲生父母达成收养协议,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与妮妮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并解除父女关系。
被告妮妮的法定代理人赵女士辩称:不同意确认王先生与妮妮的收养行为无效,因为当时收养妮妮的时候是经过王先生同意的,双方之间存在父女关系也是经过法院予以确认的。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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