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前东家子女怀疑骗取其母亲钱财,王阿姨将严家三兄妹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误工费6万余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做出驳回诉请的一审判决后,王阿姨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王阿姨诉称,她从2005年初开始在严家做保姆,负责照顾严阿婆的生活起居,直至2007年底辞职离开。时隔三年后,严家三兄妹竟找上门来,称自己在严家做保姆期间骗了严阿婆七万元钱。王阿姨说,当时自己非常气愤,当场就矢口否认了这件事情。但严家三兄妹不肯善罢甘休,王阿姨便跟随三兄妹到严阿婆家对质。王阿姨称,在对质的过程中,严阿婆的大女儿抓住她的头发,逼其承认骗钱,还拨打了110报警。此后,严家大女儿不但多次到王阿婆的住处吵闹,称她是个骗子,三番五次地逼她还钱,而且只要遇见她就吵闹,弄得王阿姨周围的人都知晓了这件事。王阿姨说,这件事情使她终日被各种谣言、猜测包围,被不明真相的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这些都给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并因此失去了工作。王阿姨认为,严家三兄妹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其索要钱款的行为已十分不妥,后又变索要钱款为当众辱骂,使自己的名誉遭受了严重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严家三兄妹认为王阿姨片面夸大事实,说法根本不足信。他们承认确实曾到王阿姨家向其核实有没有拿过严阿婆5万元钱,但事出有因。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病重的严阿婆告诉他们,前保姆王阿姨曾拿了严阿婆七万元钱用于帮助其投资,但一直没有归还。严家三兄妹称,他们是为了维护严阿婆的合法权益,才要求王阿姨到其母亲家当面对质的。对质时,没有人辱骂过王阿姨,双方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只是有一些争执。在110出警后,事态就完全平息了。严家大女儿称,她从未到王阿姨的住处吵闹过,只有一次在路上偶遇王阿姨时,两人发生过短暂的口角,但没有辱骂过王阿姨。严家三兄妹认为,王阿姨告他们侵权是无中生有,请求法院驳回王阿姨的诉请。
庭审中,王阿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三名证人分别证明了在严阿婆去世前,严家三兄妹曾就7万元借款的事情与王阿姨发生过争吵,曾听王阿姨说起严家三兄妹逼她还钱,以及王阿姨因精神状态不佳被辞退等事情。其中,两名证人表示,他们听王阿姨提起过其因钱的事情与严家三兄妹发生过争吵,争吵的内容也是听王阿姨说的,没有听其他人提起。另一名证人表示,曾看到严家大女儿与王阿姨发生争吵,但没有听到争吵的内容,也不清楚是谁引发的争执。对此,严家三兄妹表示,这些证词都是听王阿姨说的,这些证人并未亲耳听到原、被告间的争吵,不能够证明王阿姨所言均是事实。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王阿姨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必需证明三被告实施了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严家三兄妹仅是应母亲的要求,在严阿婆家中与王阿姨就钱款事宜进行核实、对质,经110调处后,三兄妹没有在小区内或其他公共场所大肆宣扬或以其他方式丑化王阿姨的人格。从王阿姨提供的证人证言来看,两名证人没有亲身听到或看到原、被告的争吵,两人所获得的信息均来自原告王阿姨的陈述,故该两证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而另一名证人虽表示曾看到过原告与其中一名被告的争吵,但不清楚争吵的具体内容,以及谁先引发的争执,故其证词同样不能证明原告王阿姨的证明对象。鉴于原告王阿姨未能举证证明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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