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如此,我就不找他了,真不划算,哎!就当花钱买教训了”。梅新在开庭笔录上签字时说道。
2011年6月30日,新疆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要账不给而大打出手的健康权纠纷,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梅新赔付原告王敏医疗费等2000元。
原来,梅新与王敏均系农九师一六四团职工,2011年2月,梅新将自己所种植的一座大棚转让与王敏,办完手续后,王敏尚欠梅新1000元,经梅新多次讨要未果。
2011年4月15日,梅新在连队办公室门前遇见王敏后,向王敏讨要欠款,遭到拒绝和谩骂。于是,梅新火从心生,将王敏的左肩推了一把,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当日,王敏因外伤性头痛、左腿软组织挫伤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2000余元。
当地派出所以梅新造成王敏腿部瘀伤为由,对其处以治安管理处罚100元。王敏也将1000元欠款归还梅新。
2011年6月13日,王敏将梅新诉至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法院,要求梅新赔偿住院治疗费用2890.13元。
梅新辩称,王敏欠我的钱不给,当时我只是推了她一把,有肢体接触,但并没有给她造成伤害。因此,我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场证人均证实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并未见到王敏受伤,但王敏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上所记裁的王敏身体上的损伤系事发当日,根据王敏和梅新身体上的实际接触以及王敏身上损伤情况这一组证据事实,推定梅新的殴打行为与王敏所受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梅新无相反证据提供。因此,梅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在法院即将宣判时,梅新同意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时王敏认为自己也有过错愿意做出让步。最终,梅新给付王敏2000元赔偿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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