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右手1-4指被压料机压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却认为女员工是“自残”,将人社局起诉到法院,并列女员工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日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成功协调化解了该案。
第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右手1-4指被压料机压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经申请,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原告某鞋业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维持了原工伤认定书。原告某鞋业公司认为第三人王某受伤前情绪非常不稳定,私自撞开压料车间门,违反公司规定,开动压料机压伤手指,根据实际情况第三人系“自残”,不是因工受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为谋求该纠纷的圆满彻底解决,承办法官全面掌握了解案情后,决定不轻易下判,加大案件的协调力度,促使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多次会同被告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同志、原告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到原告公司现场办公,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协商、会谈,使其认识到企业自身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如果认为第三人王某系自残,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第三人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工作活动时造成的伤害,应当属于工伤。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释法析理,终于得到董某的理解和认同,董某表示不论是否是工伤,都愿意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救助弱势群体。同时表示,企业正在发展阶段,希望能考虑到企业的经济困难。经承办法官和第三人律师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鞋业公司一次性补偿第三人王某60000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至此,一起长达一年半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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