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河南男子因对歌厅的服务不满,殴打该歌厅的一名女服务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琚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了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7个月。
河南男子琚某、邢某系表兄弟。2011年3月3日凌晨,两人在海淀区上地一歌厅喝酒,感觉钱没少花,却没有开心。出了歌厅后,邢某向琚某表示,他们挣钱很辛苦,小姐挣钱很容易,太不公平了,一会找个小姐打一顿出出气,琚某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尾随恰巧从该歌厅出来的被害人郑女士至景煌公寓北侧一个向东的胡同里,在确认郑女士是歌厅的服务员后对郑女士进行殴打,致郑女士上唇粘膜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郑女士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琚某、邢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邢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琚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