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子从合资公司的基层做起,做到了公司股东的“强人”,竟然为了情人与其分手而欲与其同归于尽。殉情不成,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莫某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莫某因婚外情对前女友杨某与自己分手一事无法接受,驾驶轿车从江苏省张家港市到合肥欲与杨某同归于尽。途中,莫某在南京市汤泉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后,利用软管从汽车油箱内自行抽取约3升汽油装入防冻液桶中,并手写、语音录制遗言给其家人。当日3时40分许,莫某携带汽油和打火机找到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杨某的住处,手持打火机并把油桶盖子打开,扬言要与杨某一起死,并往自己身上倒撒汽油,期间汽油泼洒到杨某住处客厅的茶几和地板上面。因杨某对此情况有所防备已离开住处,房间内只有杨某事先约请的朋友胡、朱等四人,莫某见状遂持油桶离开,胡、朱等人为防止事态恶化跟出制止,至楼下后将莫某制服,将其手中的油桶和打火机夺下,后莫某被接警赶来的民警带回接受处理。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及其朋友对被告人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因婚外情发生感情纠葛,携带汽油、打火机欲与杨某同归于尽,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因其系出于义愤杀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属情节较轻。被告人莫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莫某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