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下达刑事裁定书,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瘦肉精案”主犯刘襄等五人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瘦肉精案主犯刘襄等5人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刘襄等五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其中刘襄的上诉理由主要有6条:一、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与刑法所列举的危险方法不具有相当性;二、没有证据证实本案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因也不具有惟一性;三、刘襄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非法经营罪;四、刘襄与四名同案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五、一审认定刘襄的涉案数量、销售金额及获利不客观;六、刘襄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
这6条上诉理由中,对于刘襄来说,最为关键的是对他犯罪罪名的认定,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为非法经营罪,其结果将大相径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襄等五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出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级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司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刘襄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刘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襄等五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