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市金山区的中年男子陆某,向银行申领了POS机后,在自己开设的商店内疯狂“刷”钱,做起了帮人刷信用卡套现的生意,五个月帮人套现201万余元。8月9日下午,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陆某在金山区石化城区开设了一家食品商店。2009年11月,陆某因生意需要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偶尔也帮朋友套现。之后,他发现这是一个很不错的赚钱门路,用POS机帮人刷卡,按2%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于是,陆某就在自己开设的商店内疯狂“刷”钱,做起了帮人刷信用卡套现的生意,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至2001年4月案发,共帮人套现201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POS机非法套现行为,增加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对于个人来说,利用POS机非法套现风险极大。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要还款,若不能及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超过百万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