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年22岁的仲建武不习水性,却跳水抢救欲寻短见的女友张丽丽,不幸溺水水死亡,然而获救的女友张丽丽及其家人却对此不闻不问。遭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打击的仲建武父母,将受益人张丽丽及其家人先后告上一二审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调解此案,由张丽丽及其家人一次性给付死者的父母补偿款2万元。
仲建武与张丽丽于2008年农历正月十五日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因不足法定结婚年龄,他们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久,他们不顾张丽丽家人的反对,由仲建武领着张丽丽一起到江苏省南通市某造船厂打工。当年9月7日晚9时许,张丽丽嫌男友租房太贵、生活不适应等原因,耍起任性,与男友发生吵架。当两人边吵架边走到市区内一条河边时,张丽丽冲动之下纵身跳入河中。见状不妙,仲建武也急忙跳入水中,抱起女友往岸边推送,后在路人相助下女友张丽丽获救,而仲建武终因不习水性、体力不支而溺水死亡。
陵县人民法院曾对该案进行一审、再审,认为无法定义务的仲建武在张丽丽生命处于危险时刻,及时挺身相救成功,自己却献出了生命。仲建武的父母因痛失爱子而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因受益人张丽丽并非侵权人,其应该按公平原则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鉴于死者与张丽丽已订婚、张丽丽与父母共同生活等事实,遂判决张丽丽及其家人补偿仲建武的父母各项损失5.71万元,且张丽丽的父亲对该补偿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判决后,张丽丽及其家人不服,提起上诉。后该案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主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前述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并当天履行。(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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