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座公司非法集资一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包崇华、陈文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包崇华在申请设立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达500万元。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8月17日,包崇华伙同陈文跃及原审被告人崔晓红,以金座公司发展“三农”建设为幌子,编造事实和信息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相诱,采用先到期集资款本息由后续集资款兑付的手段,通过设立在昆明的各个管理处,诱使不特定社会公众向金座公司“投资”,非法吸纳21256人次资金共计4.8亿余元,其中仅有4922万余元用于种植基地和日常支出,大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付到期本息、业绩提成及被包崇华、陈文跃等人非法占有,未返还资金达3亿余元。2009年7月,包崇华指使他人将金座公司应依法保存的部分合同和收款收据予以销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包崇华、陈文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包崇华、陈文跃虚构和夸大事实,共谋、策划并组织了向社会公众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在骗得资金后,将大量资金占为己有供个人支配或消费,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与已骗得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