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催讨工资,小伙子一怒之下在曾任职的快餐店玻璃大门上用红油漆刷写了“黑店”、“拖欠工资”。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终审判令小伙子向快餐店书面赔礼道歉。
去年11月1日,小东受聘于蒙疆缘公司,担任该公司开的一家快餐店店长。一个月后,公司书面通知小东他被“炒”了。一气之下,小东在收到通知的第二天早上9点半,带着红漆来到快餐店,在该店的玻璃大门上刷上了“黑店”、“拖欠工资”几个大字。这一举动,立即引起了路人的围观。
蒙疆缘公司认为小东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让公司的声誉遭受了严重损害,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东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该公司停业等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小东向蒙疆缘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由于法院未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请,蒙疆缘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小东认为,因为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事发当天又故意关闭店门躲避,出于愤怒,他才干出了在餐厅玻璃大门上涂鸦的事。他也认识到自己干了错事,但是公司所谓的经营损失是不存在的。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蒙疆缘公司通知小东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报酬等争议,对此小东理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小东却在该公司经营的餐厅大门玻璃上用红油漆刷写“黑店”等字样,这些文字位于餐厅的醒目位置,足以引起往来路人的注意,内容具有明显的贬损含义,确实对该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审法院认定小东的行为侵犯了蒙疆缘公司的名誉并无不当。蒙疆缘公司认为小东的侵权行为导致营业损失2万元,但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小东的侵权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判令他向蒙疆缘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没有不妥,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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