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指责行报复 14岁顽劣少年杀害女童获刑6年

2011年08月18日10: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少年曾因被村中人辱骂即实施报复捅死孩童,由于未满十四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侥幸逃过法律制裁后却仍不思悔改,数月后再次持刀行凶,最终受到法律严惩。8月4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年仅14岁又195天的被告人小明(化名)故意杀人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出生于1997年1月21日的小明从小无心向学,在校读书期间经常欺负同学和辱骂老师,后来因为自己不愿再读书而辍学。其父母均是农民,母亲外出务工多年不回家,平时只有小明和父亲在家,由于父亲疏于管教,其经常偷父亲的钱和家里的农作物去变卖。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小明认为同村小孩韦某某的奶奶曾经辱骂他,即施报复杀死韦某某。但此时小明因尚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逃过一劫”的小明非但没有悔改,反而认为无人能够管他,在村里更加肆无惮忌,俨然成为村民眼里的“小恶人”。该事件在村里传开后,村民们对小明有所避忌,纷纷教育家中小孩不要与其玩耍。

  2011年1月份的一天,小明与本村梁某的外孙女江某(6岁)玩耍,被梁某发现而受到指责,其遂怀恨在心。同年2月12日17时许,小明骑自行车从圩上返回家中,路过梁某家附近的一座石桥时遇到江某。江某欲避让小明的自行车,却使小明受阻。小明非常生气,想起此前被梁某指责,其遂产生杀死江某的念头。于是,小明下车抓住江某拖往石桥台阶,并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朝江某的腹部捅了一刀。随后,小明又把江某拉到石桥下的水沟,将江某摁到水里欲将其淹死。小明才停止杀人行为并逃跑,但不久即被赶到的群众抓获被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江某的损伤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残废。可悲的是,小明落网后仍未认识到杀人是犯罪行为。而此时,据其14周岁的生日仅过了22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惟小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小明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明至案发时尚未认识到杀人是犯罪,在第一次杀人后继续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可见其法制观念极其淡薄,报复心理极强,杀人动机恶劣。惟被告人刚满十四周岁,而家人又疏于管教,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希望其能认真学习法律,彻底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改造,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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