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不慎将进入工作区的两岁女孩轧死。在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九万元后,8月3日,被告人刘家某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家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2009年7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家某在南召县白河店镇“恒基”水泥厂院内晒场中驾驶铲车铲煤灰时,因未注意到在该厂内居住的职工马××的女儿马××(两岁)进入晒场,在操作铲车时将马××轧死。经南召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马××死于创伤性休克。
2009年7月4日刘家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九万元,被害方不再追究刘家斌的责任。2011年2月22日,刘家某到南阳市蒲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某在场区内操作工程机械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家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考虑到被害人系幼儿,是在脱离父母看护的情况下进入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故其监护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对刘家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