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打妻子只是处理家务事,并不犯法,由于对法律的无知,男子终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8月3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就这起伤妻案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其赔偿妻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因妻子许女士怀疑其有外遇而夫妻关系一直不和。2010年12月22日晚,许女士步行至被告人许虎光在上甲街经营的“五弟旧货寄售部”店前,见许某某正关店门外出,便怀疑其又去找女人,遂跟踪许某某至铝都超市。被告人许某某在铝都超市买完东西后返回店内,发现许女士跟踪后十分恼火,就在店内与许女士争吵,进而动手殴打许女士,造成许女士鼻梁受伤。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许女士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诉讼过程中,许女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丈夫对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许虎光有较好的悔罪认罪表现,愿意以个人财产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